王建勋:哈耶克政治哲学思想解析

感谢先知书店,感谢参加讲座的各位朋友们,我知道你们前面已经学了一些关于哈耶克的讲座,那可能涉及到经济或者其他方面的,今天我来给大家分享他的政治哲学。

通常意义上讲,大家把哈耶克当成一个经济学家,或者主要当成一个经济学家,当然这没错,他本身确实是是一个经济学家,而且是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但是他从40年代之后,甚至可以追溯到更早,他在某种程度上有一个转向,更多的转向了政治哲学和法学,当然你也可以说他不是转向,他本人兴趣是非常广泛的,他在维也纳大学应该就是法学博士,所以他兴趣也是非常广泛的,所以他绝不只是一门经济学的学问。虽然在四十年代、五十年代之前,他的大部分的著作都跟经济学有关,这些是比较专业性的。从1944年《通往奴役之路》那本小册子开始,他就写了大量的跟政治、哲学、法学、社会有关的理论等等,甚至心理学有关的一些作品。所以我觉得我们同样可以把他视为是一个政治哲学家。

那么我接下来从8个方面来分享一下他的政治哲学。因为他并没有提出任何一套系统的政治哲学理论,比如说他不像罗尔斯提出了《正义论》,或者洛克有《社会契约论》等等,或者伯克有《保守主义》等,但他没有这样一套系统的政治哲学理论,所以他的政治哲学思想基本上都是散见于他对各种各样的重大的问题的论证过程当中,包括他对自由民主的评论等这些问题的看法上,我们可以看出来他的政治哲学思想。好,我们就言归正传:

第一个方面说一下哈耶克的人性观。任何政治哲学通常都会从某种特定的人性观开始讨论,哈耶克也不例外。首先他的一个基本的假设,认为人是自立的,或者也可以说叫自爱的,也可以叫自私的。这一点他是深受苏格兰启蒙运动的那些理论家的影响,如斯密、休谟、弗格森、兰德威尔这些人物。你如果看他的作品,他不断的引用这些人的著作,所以他的这种把人视为自立的,经济学家通常叫经济人或者理性人这样的看法。所以他有一个传统的,或者整个的自由主义传统都有,或者更准确的说古典自由主义传统都有,都是把人视为是自立的,有时候他们也可能用“自私”或者“自爱”这样的词,但即使他用自私(selfish)这样的词的时候,它也绝不意味着说只顾自己的利益,不管别人的利益。不是我们现代人常说的什么自我中心主义什么之类的之类的。

但是论及他的理性人假设一定要注意,他不像所谓的古典经济学,甚至是新古典经济学那些人。认为理性人或者经济人理性是完全的充分的理性。哈耶克从一开始都认为人的理性是很有限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它区分了两种不同的理性主义:一种叫“建构理性主义”,一种叫“进化理性主义”。建构理性主义就是是受欧陆启蒙运动那些人物的影响,那些理性主义者如卢梭、伏尔泰、彼得罗等等。这些人基本上都是建构理性主义。他们相信理性无所不能,通过理性我们可以建构一个新的社会,或者说把社会当做一件工程,就是这种社会工程思维,像他本人已经反复批评的那样,他所主张的是“进化理性主义”,其实他认为他自己的这种对理性的看法也算是一种理性主义,只不过它是强调的进化或者演化(Evolutionary)。这两个词有人就认为它本身其实有张力的,进化就不是一种理性主义。

那么包括后来迈克尔,就是英国20世纪最重要的一位保守主义哲学家,曾经批判过哈耶克,因为哈耶克在反理性主义的同时,其实他本身也是一个理性主义者,他陷入了理性主义的这个泥淖之中。我觉得如果仔细去分辨这个问题的话,哈耶克可能确实面临这样的一个阶段,是在他的理论体系或者他的思想体系当中,确实是有张力的这样一个问题,包括他的《通往奴役之路》,本书也被奥克莎的批评,你认为那里边这个叫做反计划经济的同时,他也有另外一种理性主义思维在里面,但我们先不说这个。

哈耶克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对人性的看法叫“无赖假设”,这个假设是来自于休谟,休谟有一个非常著名的说法,我们特别在政治领域,我们对人的假定,或者说对于权力所有者或者对当权者,或者对官员的这种假定,我们必须假定他是一个无赖!我们在此基础之上才有可能设计一套限制权力的制度,就是今天我们看到的西方的这种分权制衡:三权分立,再加上联邦制,联邦主义,横向的分权流程和纵向的分权制衡,特别是在美国这样的地方,表现的是最为明显的。

哈耶克还有一个对人性的看法,他把人视为是一种社会动物,或者是一种政治动物。这种看法从亚里士多德就有了。亚里士多德人就认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当然也同时意味着人是天生的社会动物,而不是一种原子化的个体,这一点上哈耶克和很多的自由至上主义者(当然也包括一些无政府资本主义者——罗斯巴德这样的一些人)和他们区别开了。哈耶克认为人不是原子化的,不存在原子化的个人,哈耶克把它称之为叫伪个人主义。他认为卢梭的思想,甚至是约翰密尔(约翰密尔写了《论自由》那本这个非常有名的小册子),还有洪宝,他认为这些人都鼓吹的是一种伪个人主义,就是原子化的个人主义。而在哈耶克看来,人总是生活在一个社会当中,人是一个社会动物,人没有办法独立的存在,单独的存在或者是原子化的存在,那是不可想象的。其他动物有可能,但人不可能。所以哈耶克认为自己这种个人主义是一种真个人主义,但他同样认为这种真个人主义主要受英美传统的影响,不管是苏格兰启蒙运动的人物,还是托克维尔和伯克,哈耶克都把他们化为真个人主义的范围的。而卢梭、密尔、洪宝这些人,在他看来都是伪个人主义。

哈耶克认为人的理性和知识有限。因为他的这种理性观和进化理性主义,现在很多经济学家都有这种有限理性观,强调人的理性有限性,是因为人的认知能力有限,因为人的信息有限。哈耶克他喜欢用“知识”这个词,哈耶克非常重要的贡献就是在知识论上,这一点特别重要。而且他和他同时代的另外两位人物,这个重要的理论家几乎同时提出来了这种非常类似的知识观,一位是迈克尔.波拉尼,他本人其实是一位科学家,一位物理化学家,后来他本人也转型研究经济学,研究哲学或者政治经济学,在哲学方面非常有成就,非常了不起的。可能中国人,特别是中国学术界大家都知道的应该是他哥哥吧,就是卡尔布兰尼的《大转型》,那是因为他哥哥是一位马克思主义,是一位社会主义者,他本人当然是一位古典自由主义者,他也提出了跟哈耶克非常类似的知识论,他把知识分成一种默会的知识和一种科学或者系统的知识(迈克尔.波拉尼也是如此)。他把这种这个默会的知识称之为叫“实践知识”。哈耶克的知识论分为两种,一种叫“科学知识”,就是可以量化、可以统计,比较容易收集起来的那些知识,而另外一种知识他称之为“有关特定时空情形的知识”(particular time and circumstances)。正是因为在社会当中存在着这种知识,并且这种知识对经济决策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计划经济才不可行。他在1945年的非常有名的文章,就是《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提出了这样的一个看法,也就是说,那是他对计划经济批判的根本性的原因或者理由,即没有任何人、没有任何一个单个的个人或者政府能够收集起来分散在无数个人手里的这种有关特定时空情形的知识。如果你不能收集起来这样的知识,经济计划就是不可行的。就是经济计划它不仅仅需要依赖于那些可以统计,可以量化,可以系统化的那些知识,更重要的是这些掌握在无数个个体以及企业手中的这些分散的地方性的这种特殊的知识,就没有这种知识的话,计划是不可能成功的。

其实他因为这个文章发表在1945年,他的《通往奴役之路》是1944年出版的,其实他对这种知识论早就有,他在1946年写过一篇经济学知识的。在我看来可能是发一个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他的这种他批判计划经济,他不是从意识形态或者其他的角度来批评的,而是从知识论的角度来批评的,认为它根本不可行。这一点当然也跟他与他的老师米赛斯他们在二三十年代参加社会主义经济计算大辩论是有很大的关系,我觉得单凭1945年这一篇论文,他就可以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而且其他所有东西他都没写他就可以获奖。这是了不起的一个贡献。

所以他后来发展他的社会理论或者说政治哲学,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建立在他这种特定的知识论或者知识观基础之上。他大体上认为人是无知的,其实是人的无知不是说一无所知,而说人的知识像人所拥有的或者能掌握的知识比起来整个的知识仓库、知识海洋来说那是微不足道的,我们掌握的知识是非常有限的。而且知识的这种分散性的特点和地方性的特点,让每一个人相对于其他人来说都有一定的优势,就是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垄断知识,尤其这些特殊的知识,你掌握了科学知识再多,也有很多这些实践性的有关特定时空的知识你掌握不了,没有人能够把这些东西都收集在一起。当然现在随着大数据AI的发展,很多人又开始疯狂的认为计划经济可行,因为我们能做,靠大数据能够把所有都收集,这是一个严重的错误,持有这种看法的人,他就没有理解这篇文章的实质或者是它的本质。因为这种知识它是瞬息万变的,它掌握在每个手里随时都在变化,它跟时空有很大的关系,这之间是随时在变化。当你把这些知识收集起来的时候,它已经落后了,已经有新的知识又出现了,因为它随时都在更新,随时都在变化,没有人能掌握这些知识,没有人能掌握这些,没有人能够把所有这些知识都收集在一起。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计划经济永远不可行。我觉得如果这些人理解了哈耶克这篇文章的实质的话,他永远不会再鼓吹这个计划经济,因为它永远不可以没有可行,不管科学发展到什么地步,下一次我可能会讲这种理性的狂妄是吧?AI的这种发展让很多人又重新陷入到理性的狂妄中,他觉得我们没有人没有什么东西不可以创造或者设计或者是发明出来等等,但这种看法其实是非常荒唐的。

第二个方面是哈耶克的秩序观。因为他建构一套政治哲学,那在很大程度上跟一个人对秩序的看法有很大的关系。秩序是怎么来的?然后什么东西才能够形成秩序,是什么样的因素有助于形成这个秩序等等。当然哈耶克在这个方面,他并没有特别系统地去发展的,或者是更多的其实也是借鉴苏格兰启蒙运动的这些理论家,借鉴他们,像休谟、斯密、弗格森,他们提出的这种秩序(从奥地利学派的创始人门格尔、米塞斯,一直到哈耶克),被提炼为一种叫自生自发秩序或者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 认为这个秩序是是自生自发的,是慢慢的演化的,是无数的人互动和适应的一个产物,它不是人为设计的,没有人为设计这种秩序,就像施密特.休默都说过这种类似的话,这种秩序它是人类行动的结果,但却不是人类设计的产物。我们的行动,我们的互动造就了这种秩序,但是没有任何人有意的去设计,它就形成了一种秩序,哈耶克认为这就是一种演化观,也有人翻译成进化观。而且哈耶克还提出来,说这种演化观的或者进化论不是从达尔文那里来的,事实上这种社会领域的这种进化论或者演化论要早于达尔文的物种起源,早于达尔文的这种科学进化论或者是生物进化论,当然如果从苏格兰启蒙运动的理论家看来,从他的理论当中提炼出来这种看法的话,当然要早得多了,因为这些人都生活在18世纪,18世纪中后期差不多,达尔文是19世纪中后期的人物。在哈耶克看来,秩序不是社会契约的结果,他是反对社会契约论。你看很多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或者自由主义性,包括很多现代自由主义者,都是“社会契约论”的这种鼓吹者,是吧?不管是洛克、霍布斯、卢梭、康德,到现在自由主义的这些这些重要人物,像罗尔斯、布坎南都鼓吹社会契约论的,哈耶克认为不存在这样的东西,没有这种社会契约的。他大体上应该是接受了休谟的看法,休谟曾经专门写过一篇文章,批判社会契约论,他说没有任何社会是通过契约的方式构建的,都是因为战争、征服、暴力等等,都是通过各种各样的这些手段形成的,没有哪个国家是靠社会契约去建立的,没有这样的东西,这当然是符合事实的,那是毫无疑问的。当然,社会契约论的鼓吹者或者捍卫者可能会说,他不是从起源的意义上来推崇或者支持这样的理论,而是从正当性的这个意义上,也就是从一个国家的政府它应该经过人们的同意才具有合法性,在这个意义上讲它的社会契约论的价值,布坎南就持有这样的看法。但在哈耶克看来,这样的(社会契约)理论对我们思考社会秩序或者说内部思考秩序的这种形成没有什么帮助,所以他更愿意从历史的角度、经验的角度来思考或者是定位这个秩序的形成,他觉得这就是一个千百年来长期慢慢演化的这样的一个产物。所以这样的一种看法又让哈耶克反对超验的秩序,他也不认为存在着超验的秩序,就像很多保守主义理论家,不管是伯克,还有拉斯当代的这些拉塞尔柯克,奥迪斯古腾这些保守主义思想家都认为存在着一种超验的道德秩序,这种超验的秩序为世俗为人间的秩序提供了一种参照物,你怎么判断现在这个秩序是不是正当,是不是合理,然后他应该受制于什么更高的要求。在保守主义者看来有一种更高的秩序,就是这种这种超验的秩序,而哈耶克他本人是反对这样的秩序观的,他的秩序观是纯粹的、世俗的、经验的、演化的。如果你要概括他的这种秩序观的话,我觉得这三个关键词是可以清晰地界定他对于秩序的看法。

第三个方面我说一下他的自由观。这可能也是他论述的最多最充分的领域之一。因为他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当然他是古典自由主义者,那么自由是他讨论问很多问题或者是制度的出发点,或者更或者是根本首先他所鼓吹的这种自由或者强调的这种自由,当然是消极自由。他在不止一本书里面都强调自由,就是不受强制。没有强制就意味着自由,如果有人对你强制你就不自由。但是注意“强制”这个概念,他用的词一般是“Coertion ”词。这个强制不是说在任何意义上的强制都构成对自由的限制,强制我的总结是它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满足这三个条件就构成了对自由的限制,这个意义上的这种限制。

第一、这种强制必须是人为的。如果不是人为的,而是自然的原因你被强制了,那你的自由没有被限制或者剥夺。你比如说因为自然的原因,你没法像鸟一样飞到太空中去,所以你认为你受到强制了,是吧?你时速不能够跑100公里,你认为你不自由,那是非常荒唐,是因为那是自然的,而不是人为的的原因造成的。

第二、强制的特征,它必须是外在的不是内在的强制。内在的不构成对自由的剥夺。假如你被关在监狱里,你说我仍然是自由的。你被关起来了,为什么你是自由?因为我的心是自由,我并不关心我被关在这屋里我出不去,那不是哈耶克所说的这种自由,或者是政治或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政治或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意味着这种自由受到的是外在的限制,而跟你的内心没有关系。你认为你是自由的,哈耶克看到你的自由仍然是受到限制的,或者是被剥夺了。

第三个这种强制的特征就是它必须是故意的。我故意的强制了你才构成对你自己的限制或者是剥夺。如果是我不小心,比如说我不知道你在房间里,我不小心把门锁上了,你出不去了,那不是我限制你,我没有限制你的人身自由对吧?不是故意的,是一个偶然的一个事件或者说是一个事故等等不构成这里所说的强制。

所以强制必须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构成了对自由的限制。 我觉得才是哈耶克所说的这种强制在限制或者是剥夺了一个人的自由,或者一个人的消极自由。哈耶克说强制是一件糟糕的事情,从一般意义上讲强制是一件坏事或者是一种罪过,他用这样的词,但是强制是无法避免的。在很多时候我们必须得有强制,比如说一个人他犯了罪或者杀了人,我们必须得强制他,是不可避免的,在一个社会,即使在一个最自由的社会中也必须得有各种各样的强制。如果一个人不履行合同,我们得强制他履行;如果一个人杀人放火盗窃抢劫,我们得把他抓起来。但是他说一个社会一个自由社会应当将强制降低到最低限度,强制越少越好。怎么能做到这一点?就是这种社会里的人只服从那些一般性的规则(这个待会我会讲,其实就是他对法律的看法),就只服从这些一般性的规则,也就是说在这种规则之下(或者他也经常称之为“抽象的规则”,或者“一般性的抽象规则”)。在这种规则之下,人们是有选择权的,就是你没有被命令或者要求做某件特定或者具体的事情,我们就服从一般性的规则、服从法律。法律设定的一些比如说边界,我们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那么服从法律,这不算受到强制。因为在哈耶克看来,这个自由必须是法律下的自由。不是为所欲为的自由。因为如果一个人可以为所欲为的话,那么别人也可以这么做,你就没有自由了,因为它可以牺牲你的自由,或者他可以剥夺你的自由。

第四,哈耶克还可有一个很重要的看法,但是这个也不是全新的。就是要想保障自由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要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一个区分?它的意义就在于在私人领域的话,政府通常是没有权利干预或者是不应当干预私人领域的,这才可以更大甚至最大限度的保障自由。在公共领域可能人要受到更多的限制,或者是强制;但是在私人领域完全属于你的私事,比如你决定几点睡觉,几点起床,看什么书,从事什么职业等等,这都算是你的private sphere,就是私人领域,在这样的领域里可以反对政府干预的,就是政府干预越少越好,或者尽量不要干预。这就意味着你有更大的一个自由空间。我记得伯林在讲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划分的时候,他也讲过这个问题,就是公私域的划分对保障个人自由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但现在社会你会发现公域和私域越来越模糊,因为政府几乎没有不触及到的领域了,甚至于原先被认为非常私人的领域,现在也都有政府的介入和干预,或者事实上很多的这种干预可能是人们主动或者说因为人们的很多自愿的这种这个诉求所导致的。比如你要很多社会保障的话,政府就可能要了解你的收入多少,它就要干预你的银行账户上有没有钱,多少钱等等,这就是你要付出的代价。你要想依赖政府,让政府给你提供更多的福利,更多的保障,更多的好处,你可能就是你得允许他侵犯你的隐私,掌握你的私生活等等。我记得托克维尔也讲过这一点,最后他其实就会变成你的监护人,变成你的家长。你对政府的依赖越多,从他那里要求得到的东西越多,但是我说的要求得到不是指的政府基本职能之内的那些事情,如治安的司法什么之类的,而是另外的这些要求,你要求更多的福利,更多的保障等等。但这个我们不说的,说起来话长。

接下来哈耶克还批评密尔的一个非常有名的看法,密尔在《论自由》当中提出来自由的一个原则就是不伤害原则。什么意思?就是说一个人的行动只要没有伤害到他人,我们就不应当干预他,也就是说,我们就应该给他自由,允许他自由的行动或者是选择,但是哈耶克说这个原则看起来不错,但是实践起来比较困难,为啥?因为几乎没有行动不影响他人的,你比如说一个人吸毒影响其他人,你说我就吸毒关你们什么事?这在哈耶克看来这当然关别人的事,你如果有家庭,你的家人,你的周边的邻居等等或者一个社区,你当然会影响到别的人,因为如果我们承认人是一种社会动物,你不是孤零零的存在的话,你当然会影响。首先当然影响你自己。

还有现在那些鼓吹,不管是鼓吹堕胎,还是同性婚姻、变性等等,这些人都经常从密尔的这个不伤害原则出发,我们两个人两个同性同意结婚,关你们什么事,那是我们自己的事,那是一个私人领域,所以你没有权利干涉。如果有3个人同意结婚或者5个人或者8个人或者是等等3个男的跟5个女的,如果这些人也都是自愿同意结婚,是不是也不应该受到干预?是不是也跟其他人无关,只要他们自己同意了就行了,恐怕是很成问题的,是吧?

估计哈耶克这样的自由主义者,或者是说把自由视为非常重要的目的的这些理论家也很难接受或者同意这个,更不要说保守主义者。保守主义者都会反对这样的这种看法。所以哈耶克就讲说,重要的不是说你个人的行动是不是会影响到他人,而是是不是会影响到他人的合理预期。你看这样的一个说法很有意思,就是说会影响到他人,但是你在多大程度上,比如说我能知道我下一步应该做什么,但是你也影响了我,我就不知道我下一步应该做什么,我这种期待被受到干扰,受到破坏、受到影响了,这个时候在哈耶克看来你就干预了我的自由,你就影响了我的自由。不是说你会不会影响到这个我,而是你会影响到我的期望,或者说我的这种合理的预期,所以他在某种程度上,哈耶克在古典自由主义的阵营里面,但稍后会最后会说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看得出来,还有哈耶克既不像约翰.密尔,或者是那些主张无政府主义,走得更远的,哈耶克既不同意他们的主张,他也不同意那些主张对自由有更多干预的这样一些,比如保守主义者,他也不同意。

他还提出来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就是要把自由和运用自由的能力区分开,这一点柏林也讲过,一个人有自由跟你有没有行使这种自由的能力,以及有没有相应的条件或者资源去行使去运用这样的自由是两回事。比如你有言论自由,但是你说我根本不认字,不会写字,不会发表评论等等,我不能行使我的言论,那也不意味着你没有言论自由,跟你有没有言论自由没关系。各种各样的自由或者是权力的行使,或者运用可能都需要一定的条件或者是资源,你没有这样的条件或者资源,你或者你没有这样的能力去实现,跟你有没有它这是无关。但是现在很多现代的自由主义者,就是今天的左翼自由主义这些,很多人他们混淆这个问题,他会说如果你没有实现自由的能力或者资源的话,自由是无意义的。因为它并不能把它转化成对自己有益或者是有利的这种行动或者是行为。比如若干年前就有人和我争论过这个问题,他举一个例子,他说你看如果一个人他没有点购买地铁票,他如果去坐地铁的话,他到地铁的闸口就被拦住了。你看他想要去坐地铁,但是他没有钱,他不能坐地铁,他到那就被拦住了。他应该不自由。他进都进不去他自由什么,因为他没有钱他也失去了坐地铁的自由。他说这两个是不可分割的或者是一个问题。他还举一个例子说什么?就是说一个人如果饿了,他没有钱买面包,他到那个面包店里去偷面包,我说你可以说拿别人的面包,结果当场被抓住之后,他就被抓起来了,你看被抓起来他失去了自由。他因为没有钱买面包。最后被抓起来丧失自由,你看他的实现自由的能力或者资源缺乏,所以他也没有自由。我觉得这个是一个严重的混淆,混淆了自由和运用自由的能力以及实现自己的资源的区别。如果你没有钱,你要是不去偷面包,你不会被抓起来,你被抓起来是因为你偷面包,而不是因为你没钱买面包。这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这个左翼自由主义者经常是或者很多现代自由主义,他们经常把这个混淆在一起。

哈耶克还说,自由虽然非常好非常重要,但是它并不能确保我们的生活美好或者幸福。也就是说生活是不是美好跟自由是两回事,你可能很自由,但是生活miserable很糟糕,那是完全有可能的,就是自由他不能够保证生活,不能保证你幸福,不能保证物质繁荣等等,因为它是两回事,那不是自由的目标。一个自由的社会有可能不如一个没自由的社会更繁荣更发达等等,那是完全有可能的。当然,以过去几百年的经验,我们会发现,至少从长远来看,自由社会都比不自由社会要繁荣发达得多,但有可能短时间内不自由的社会比自由的社会还要繁荣还要发达,那是完全有可能的。但是长期来说,至少目前的状况来看,似乎似乎还还没有这种迹象。如果你研究一下过去500年,我曾经写过文章研究过。公元1000年以来的这个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和国家的政企之间的一个关联,当然也很难说是有一个因果关系,但是有高度的相关的这种关系。那你会发现公元1000年的时候,中国的人均GDP和工业1970年的时候没有区别,在中国也就是说1000年的时间,中国没有任何发展或者是变化。如果你看西欧,在12、 13世纪之后,他们的经济一直在发展,往往一直在往上走,在有的历史时期发展是相当快的,几乎没有过退步。从长时段的来看的话。都是长期的发展并且发展都能有几百年的时间。像英国过去三百、四五百年一直都在发展,但是它现在发展很慢,因为是一个发达国家,但是你要看它长期的这种趋势是不是在一直向上走。而且荷兰、瑞士等等,还有后来的美国。也就是说我们大体上仍然可以说,长远而言一个自由的社会将会是一个更繁荣更发达的社会,当然这不一定适用于个人是吧?这社会整体来说,如果您是一个个人的话,你生活在一个自由社会里,可能你生活得很糟糕很痛苦,那是完全有可能,那是完全有可能的,你有自由的并不一定能保证你生活美好。因为生活美好和幸福它取决于很多其他因素的,并不是说只有自由,但是你不自由你生活一定不会太美好。但是如果你只看重物质的话,那是另外一回事。对吧?

还有,哈耶克他讲自由的前提是承认人的无知。这个都跟他的知识观有很大关系,但如果人是全知全能的话,你不需要自由,你什么都知道,你还要自由干啥,你什么都能什么都能干,你也不需要。尽管所有的政治理论大都假设大多数人是无知的,但是自由主义理论的独特之处,当然他说的是古典自由主义。既使是自由主义者自己,哪怕是最英明的人也是无知的。他说古典自由主义者会假设:无论谁都是无知,再英明的统治者他也是无知的,没有全职全能的人。没有全知全能的。

还有一点我觉得特别重要,就是他我我记得不止在一本这个著作,这个文章当中强调自由和责任之间不可分离的关系,就是自由意味着责任,这一点我们我觉得我们中国人需要特别的这个去琢磨它。自由其实是要求一个人首先是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由的前提就是责任。如果一个人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是不能让他拥有自由的。比如一个精神病人,这我们必须得把他束缚起来,看管起来或者控制起来,他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必须得每个人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你才能拥有自由,因为自由其实它是意味着责任,你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不管你做出什么样的选择或者什么样的行动,你必须得能对你的行为负责,你才能拥有资格。若是未成年人的孩子,我们没有办法让他不能承担责任,或者他承担责任是有限的。我们在法律上讲什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比如说一个8岁的孩子,他不能去签订一份买卖500万的一个房子的合同,我们必须限制他,他没有这种自由,我们必须限制他的这种选择,对吧?因为他无法预见的这种这个合同所带来的后果,他不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他不能充分认识到这意味着什么,所以他不能拥有这样的自由,我们成年人才能做这样的自由行为。所以,哈耶克说自由只适用于能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人,这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其实在某种程度上讲,如果把这个问题讲得更深入的话,自由它其实是要求人们具有美德的。这一点自由主义者很少讲,但保守主义者特别强调这一点。因为如果没有美德,没有道德的要求,伦理的要求,甚至宗教的要求,人就会滥用自由,你就会为所欲为,你就会把自由理解成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刚才我讲的比如说人有没有想跟谁结婚就跟谁结婚的自由,当然没有!如果有的话,即使很多自由主义者或者自由至上主义者,他也会承认人不能够想跟谁结婚就跟谁结婚,比如我们不会允许父亲和女儿结婚,母亲和儿子结婚或者兄弟姐妹之间结婚,那是疯狂的,对吧?因为那样的话就相当于你要取消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如果像伯克、拉塞尔.柯克,他们会觉得对自由应该有更多的要求,所以他们保守主义者会反复强调自由就是秩序下的自由,叫“order liberty”,什么意思?就是自由必须受制于宗教、道德、传统习俗、惯例等等这些东西,如果没有这些东西的话,自由就是为所欲为。我们任何人都没有不穿衣服走在大街上的自由,对不对?因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是不是?你不能这么做;一个人也没有想和谁结婚就结婚的自由,这必须受到限制。当然至少在保守主义者看来也没有堕胎的自由,因为你涉及到另外一个生命的问题,对吧等等,对整个社会的这种这种影响。我记得伯克曾经讲过,他说自由必须是和美德和秩序相连,没有了美德和秩序的话,自由就是放纵,就是无所畏惧,就是为所欲为。你可以看到法国革命者那种放纵,他觉得自由就是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我今天可以把你送上断头台,明天别人把我送上断头台,就把你送上断头台,对不对?那不是自由,那是混乱,那是放肆,那是放纵。所以自由其实你会发现不同的流派或者不同的意识形态,它可能都强调自由,但其实对自由的内涵的理解是非常不一样的。即使在自由主义这个群内部,其实对自由的理解也是差别非常大。比如今天不止美国了,整个也包括欧洲,有很多自由至上主义者,他就认为婚姻自由当然就包括同性结婚的自由,或者想和谁结婚就和谁结婚的自由,只要你愿意,只要同意就具有合法性。但哈耶克他不会接受这样的看法,保守主义者更不会接受这样的看法。同意并不是所有的行动的合法性的基础,我觉得它并不能保证它的合法。当然还可以反复的强调他所说的这种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就是自由离不开法律,就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这一点他跟孟德斯鸠的说法是一样的。孟德斯鸠曾经讲过,他说自由就是一个人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当然他对法律有特定的理解,并不是说任何的法。法律在某种程度上讲,你可以说它必须是公正或者良好的法律,等会我会讲哈耶克的法律观。他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它也有一些有一些麻烦,会有一些张力,有一些困难在里头。哈耶克讲的法律,反复强调的就是这种一般性的抽象的行为规则,大家可以在这个规则之下来做出自己的选择,而不是被要求采取某种特定的行动。

还有一点我觉得哈耶克跟很多的古典自由主义者以及自由至上主义者不同的地方在于,他比较强调传统的重要性,这一点上你可以说他是个保守主义者,或者说他是个保守的自由主义者。因为大多数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我们不说18世纪的亚当斯密、休默那些人,其实也是非常强调传统),比如现在的这些声称古典自由主义,声称自己是古典自由主义者的人或者自由至上主义者的人,大多把传统视为是阻碍自由的,而哈耶克在这一点上是非常独特的,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把他界定为一个保守主义者,虽然他本人反对这样的一个看法,当时到最后说这一点,他说一个自由的社会,是一个尊重传统的社会,传统之所以重要,那是因为它包含着无数代人的经验和智慧,这跟他的这种演化论的秩序关系有很大的关系。这个社会是慢慢演化,它是一个经验的,是一个长期的积累的过程。所以传统它其实就是无数代人智慧的一个结晶。既然我们每个人的知识非常有限,非常无知,我们当然要充分利用前人积累下的这些知识。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讲,你可以说伯克是保守的,哈耶克是非常接近伯克的,当然他也自称自己是个老辉格党人,就是伯克的信徒。所以传统和自由之间,在哈耶克看来它不是一个敌内关系,传统并不是自由的一个桎梏,就是说传统并不是一个阻碍力量,它其实是有利于自由的。当然我们不细说传统了。可能有很多人他会说不是所有的传统都要遵守,都要尊重,都要接受?当然不是,但是大体上你对传统的态度是一个尊重的态度,而不是要打碎或者消灭的态度。绝不像法国革命者、俄国革命者、中国革命者一样,一切旧的东西都要推翻,打碎一个旧世界,建立新世界。那是不可思议的。所以在这个方面的哈耶克,我觉得他的看法是是非常接近保守主义的。

第四个方面我说一下哈耶克的平等观,就是哈耶克对平等的看法。首先他强调在平等和自由之间是存在着张力的。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很多情况下,平等可能是跟自由是有冲突关系的。你要平等就可能会牺牲自由,要自由可能就会导致不平等。这一点可能在很多古典自由主义者看来是有共识的,就是在这个问题上。而现代自由主义者,他是认为这两者是可以完美结合的,或者说一个更加平等的社会,并不会损害自由。或者并不会减少自由,但是即使损害了自由也是应当的,这是现代自由主义者和古典自由主义者很重大的一个分歧,就是在平等和自由的关系。在哈耶克看来,唯一有利于自由的平等,就是法律规则下的平等,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他所有的平等都是反自由的,都是对自由有害的。只能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要求经济的平等、物质财富的平等。甚至机会平等他都批评了:机会怎么能平等呢?我们每个人的智力、天赋、处境、运气等等都不一样。所以我们得到的长相是吧等等,我们得到的机会也不一样。如果你去一个公司招聘,他就要一个身体更高的或者长的漂亮的,你怎么办?你不能总不能说不行,所以他给你机会是不平等的,机会不可能平等,更不要说其他方面。所以只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的平等原则,或者这样的要求,才能与一个自由社会相容,才能不损害自己,才能不伤害自己,才能不限制自由,才能不侵犯自由。其他类型的平等它是不仅与自由无关,而且会在许多方面导致不平等。就是你追求的平等,实际上最后的结果它是不平等。他说尤其是法律面前人平等跟物质平等是不相容的,因为你如果追求物质平等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你当然要把别人的财富分过来要再分配,要瓜分别人的财富,凭什么?如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所有人的权利和自由受到同等的保护,也就是所有人的财产权都应该受到同等保护,为什么?你有权利剥夺富人的财产?富人的财产权和你的财产权应该有差别吗?难道因为他财产多他就应该受到侵犯吗?如果那样的话,自由社会的根基就被摧毁了。因为财产权是每一个人或者人格独立尊严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了财产,或财产权可以被随意侵犯的话,那自由社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它丧失了自己的根基。如果私有财产不安全的,你就没有独立,没有人格。罗马法中有个法律谚语叫做“无财产即无人格”。如果你没财产的话你就是奴隶,如果你一无所有,你自己就是别人的财产,哪有人格可言?这一点哈耶克非常明确的。对私有财产的捍卫可以说是古典自由主义以及保守主义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甚至他说那些追求物质平等的人并不是真的想要平等,而是想通过平等,通过某种方式去分配别人的财产。如果他得到多的话,他可能就不要平等,他若财产比别人少,他才想要所谓的平等。所以在哈耶克看来,这种对财富或者对物质平等的这种诉求,它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们的嫉妒心。我记得休莫好像讲过这个问题。这种嫉妒心的是人性当中不可根除,不可磨灭的要素或者成分之一。嫉妒心如果被良好的引导和利用,它可能是一件好事,否则的话他会带来危害,不仅对他个人,就对整个社会也是。现在很多人看着马斯克那么多财富,他就眼红,他就仇富,他就开始了仇富。因为从反川普、骂川普的人骂马斯特,马斯克的财富人家都是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获得的。为什么不行?甭管他有多少,他早就富可敌国了,他比非洲大部分国家财富都多,可能他很快就超过大部分的国家的财富,其实就是人的这种嫉妒心,还有仇视资本家的这种心态。米塞斯就专门有一本小说讲这种反资本主义的心态,跟这种嫉妒心理有很大的关系,就是不能看着别人比自己的财富更多。我觉得现在社会的糟糕之处就在于它屈服了人的这种嫉妒性,因为那么多国家都提供福利,提供社会保障。或者说实行再分配的这种政策,政府他就屈服了。你们要求这个,好,那就给你们或者通过民主的方式。若这些人占大多数,多数就可以决定对富人征收更多的税等等。我觉得这是非常糟糕的,这几乎走上一条不归路,因为你会发现这种福利,你一旦提供只会提只能提供更多而不能减少,一减少就会全国大罢工。所以这种这个做法最终是自杀式的,因为自己会摧毁自己。在这一点托克维尔其实在差不多200年前都已经预见到了,但是没有人听。按照目前的这种福利国家的这种状况,最后政府变成了一个监护人,所有人都是他的被监护者。当然大部分人可能都是自愿的,我才愿意成为被监护者。你的自由岂不是就越来越少,你可能得到很多的福利好处,你的物质方面改善了,但是你的自由却减少了,对不对?所以这是一个民主社会的悖论,我觉得几乎是一个不可克服的一个难题。你可以缓解,但我觉得这样最终解决它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我这个看法可能有点悲观,等会再说到这个问题。而且哈耶克他反复强调,人们事实上是不平等的。我们生下来就不平等,我们在各方面都不一样。而且正是因为我们之间不平等,我们才需要平等地对待他人。我记得他的用词就是,我们需要被 Treated equally(每个人都应该在权利和待遇上享有相同的机会和待遇),而不是make them equal,而不是把他们拉得一样长,财富一样多,而是要平等的对待他们,这才能跟一个自由社会相融。

第五个方面说一下哈耶克的民主观。哈耶克还有一个对民主的看法,刚才其实我涉及到这个问题,讲到这个“多数决”的问题。他首先强调民主和自由之间是有区别的,这一点我觉得我们可能很多的中国人还没有太明白,因为我从课堂上我就知道大家在这个问题上的这种认识是非常混乱的。因为民主它并不能保证解决自由的问题,自由当然也不保证解决民主的问题,因为这两个事物或者是两种安排解决的问题是不一样的,或者他们的目标是不一样的。民主解决的是谁有权行使权力的问题,或者谁可以成为统治者的问题,所以是统治者怎么产生的问题;而自由解决的是权力的边界问题。哪怕你是一个民主选举的统治者,如果他的权力不受到约束,他照样可以成为一个暴君,而且民主形式的暴君还是最可怕的。所以自由和民主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自由主义和民主政体也同样没有必然关联。一个民主的政体可能没有自由的,注意哈,流行的看法认为民主社会当然有 no,那是因为那里的民主受到了自由和宪政的约束,所以他才有自由。如果我们只是在一般意义上讲一个民主政体的话,它可能是没有自由的。还有一个结论,即自由的政体可能不是民主的。如果是一个君主制,英国历史上相当长时间都是君主制,它不是一个民主政体,到现在你仍可以说它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体,它依然有国王,对吧?它实行的是一种混合政体,但是他有自由,你不能说他没有自由。一个民主政体,有很多国家都是民主制,都有大选什么之类的,但是那里照样没有自由,那里上推特一样上不了,拉美还有非洲都有这样的国家,都可以选总统,但是不能上推特,不能上Google,跟我们命运差不多。 这两个之间它没有一个必然的关联,本来这是个常识性的问题,但是我们长期的流行的看法,可能都认为一个民主国家当然是有自由的,那可不一定!哈耶克说自由主义的反面或者反义词是极权主义;民主政体的反面或者反义词是威权政体,一个民主政体完全可能是极权主义的。刚才我讲了,可能民主选出来的统治权力不受限制、为所欲为的话,当然它可能是极权主义的,而一个威权政体完全可能是保障自由的。也就是说,统治者不是民选,照样可以保障自由。并且民主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它跟自由不一样,自由有一种目的,但是民主它却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更不是一种价值。但是我追求民主,为了实现民主而怎么样? No。那你要民主是干什么?对不对?民主无非是产生出来一个统治者,解决统治的问题,你怎么能保证他的统治是是保障自由的?怎么能保证他的统治是正当的等等。对民主必须受到限制,否则就会是托克维尔所讲的多数人暴政,它就会侵犯自由。少数人的利益就不会受到保护。其实在很大程度上讲,我觉得财富再分配的福利国家其实就是一种多数人暴政。就像托克维尔所说的,它是一种温和的暴政,你看起来它不像少数的暴政那么暴力、那么残酷的,它是通过这种一切看起来都非常合法的方式,温水煮青蛙一样,慢慢的推行这种暴政,最终所有的人都变成这个国家的一个一个依赖者,都变成国家的依赖。我觉得他曾经说过一段非常精彩的话,就是这些老百姓都被政府当成了长不大的孩子,并且永远是孩子。如果你建立自由社会的目的或者民主社会的目的,你是想像孩子一样永远长不大被政府监护着,有这样的民主社会不要也罢,那不应该成为你追求一个民主社会的目标。他还说民主的扩展是值得惊喜的,不像现在很多的自由主义,包括国内大多数的所谓的自由派学者,他都会鼓吹越民主越好这个问题,人人越平等越好,越民主越好,越自由越好,这些都是错误的看法,绝不是如此。民主更不是越民主越好,比如好多人认为美国的总统选举他不够民主是吧?但是间接选举人团制度,它最高法院大法官都不是民选的,他们就觉得都应该民主化,进一步民主化。总统改成全国大选,全国直选,不再要陪审团制度,不再要选举人团制度,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改成有选举产生等等,这些看法都是非常荒唐。因为他根本不知道怎么建立一个自由社会。一个国家绝不是越民主越好,我觉得哈耶克好像不怎么讨论这个问题。

要按照保守主义者的看法的话,最佳的政体是一种混合政体。伯克讲过,他说英国的政体就是一种混合政体,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这个政体当中既有民主制的元素,也有贵族制的元素,还有君主制的元素。也就是说他把一个人统治、少数人统治以及多数人统治混合在一块,这样的一个政体既稳定又公正,又能保障自由,这是一种最佳的政体,但这不是伯克的原创。希腊古希腊的历史学家鲍里.比乌斯在2000多年前就提出来这个,他当时看到这个罗马为什么短短50年就强大起来了,因为罗马的政体是一种混合政体,所以他才是一种更好的政体,他说无论把民主扩展到更多人投票,涉及一个普选权我就多不说了,普选说来也花钱,因为大多数人都喜欢普选,大家也就觉得投票的人越多越好,我觉得这个看法其实也都是经不起推敲的,现代人都已经把普选当成了一种理所应当的政治机会。在19世纪甚至20世纪初之前,关于普选的争论是非常激烈的,大量的反对普选权的理由,我觉得都是都是有道理的。但是不管扩展到更多人投票,还是扩展到更多的事物或者更多的领域,民主其实都是值得警惕的。我觉得哈耶克在这个问题上,其实我觉得是有比较深刻的一个看法,我们没有太多时间展开来说。

还有对民主和多数决的迷恋,哈耶克他说这跟人民主权的观念有很大的关系,它让很多人以为多数的权力不应该也不能受到限制。主要是人民主权,很多人喜欢讲这个东西,就像法国革命者。哈耶克提出来一个可能让多数很不喜欢的看法:在人类历史上,其实推动文明进步的主要是少数人,而不是多数人,没有理由认为多数人的意见更加明智、更加合理、更加正确。所以如果是这样子的话,你民主就是靠多数决的话,可能做出来都很多糟糕或者错误的决定,这个是无法避免的。并且多数的决定很可能在很多情况下是任何人都不想要的结果,它不满足任何人的需要。他说,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没有共识或者共同的这种社会愿景,从长远来看民主能否发挥作用是可疑的,其实现在西方面临着面正在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因为这个时候我们看到左右之间的争论如此之激烈,两方在很多重大问题上都没有共识。关于移民问题,关于堕胎问题,同性婚姻、变性问题等等争论非常的激烈,还有征税的问题上都没有共识。没有共识民主就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都很难说,最后变成了哪个党上台,哪个党就完全实行自己的利益,然后接下来换了政党的,换了统治者,前面的一切全被推翻。我们现在正在目睹西方正在经历这样的一个过程。在此前我们知道为什么双方争论没有这么激烈,没有到这种极化或者白热化的状态,那时候他们还有很多的共识,现在没有了,这个共识越来越少。

还有一点我觉得哈耶克说给知识分子听的,也很有意思,他说知识分子仅仅因为某种观点拥有多数就臣服于它,这不仅是对自恃自己的一个特殊使命的背叛,也是对民主价值本身的背叛,就是让知识分子不要屈从于民主或者多数学或者多数的看法,这个是值得警醒。

第六个方面我们说一下哈耶克的法律观。这也是他非常重要的一个贡献,我觉得他晚年特别是写这个《法律、立法与自由》三卷本的著作是个杰作,在法律问题上,我觉得他确实是有很多真知灼见,这一点很非常重要,非常重要。

首先,他说法律是什么,刚才我已经提到了,他强调法律必须是一般性的抽象性的行为规则,不能太具体,必须是这个给人们有足够多的这种选择的自由,它只是为人们的行为确立一个框架,在这个框架下你可以做出不同的选择。但是法律与命令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法律它不要求人们采取特定的具体行为,你仍然按照你自己的意愿行事。当人们遵守一般性的这种抽象规则的时候,因为没有受制于你遵守的法律的时候,你并不受制于另外一个人的意志,所以你是自由的。也就是说,如果你受制于另外一个人的意志,另外一个人随时命令你干什么,你就没有自由,是不是?所以他说自由仅意味着受一般性规则的这种限制,并且只要这种法律能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包括制定法律的人。注意这句话:“包括制定法律的人”。法律限制自由的可能性就很小。也就是说,立法者也同样受到这种法律的约束,他就不会用法律限制你的自由,因为也限制了他的自由,对吧?

还有,他讲他说法律是一个演化的产物,注意这个是很重要的一个看法。当然这也不是他的发明和创造,但是它是很大程度上受了普通法,即英国的普通法和历史法学派等等,受这些人的影响非常大,所以把法律看成是一个长期演化的结果,而不是设计、不是立出来的。今天我们都讲立法、立法,法律是立出来的,这是一种错误的看法。其实在18世纪之前的人们还不这么看,法律是被发现出来的,是discover的,不是made,不是制造出来的,没有人有权利制定法律或者制造法律,因为普通发现英国这种法律它是习惯法,千百年来它就是习惯得到了法官法院的认可,就变成了法律,变成变成了他们的所谓的普通法。这种法律它当然是要发现的,法官是发现法律不是创造法律,虽然有人误以为这种普通法或者判例法,叫judge made——法官造法,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它用判例在规范后边的一个判例,你看起来的造法其实不是它不再造,它是发现法,他发现法律本来就存在。不是说我们有了合同法,我们人与人之间才开始订立合同,你千百年来一直都在订立合同;不是因为有了婚姻法,人与人之间才开始结婚,千百年来人们一直都在结婚,是吧?所以你要知道这种法律它远远早于现在这种立法的观念。现在这种立法的观念让人们误以为法律一定是某个机关,通过某种程序炮制出来的东西,那就是法律,强迫这个社会的人遵守,而这恰恰不是法律,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

法律就是存在人们的交往和互动过程当中,因为我们有大量的习惯、习俗、惯例,那些东西就是法律。在18世纪之前人们还这样理解法律,但是后来越来越多,特别是我们随着这个议会转变成一个立法机构之后,我们看到好像法律都是有议会或者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但这是一个极大的错误。

哈耶克他认为在一般意义上普通法是优于法典法的,但是法典法他觉得也有好处,那就是那些一般性的抽象行为规则被明确的表达出来。但是法典法坏处也很大,也很多,因为它试图把规范社会生活的这些东西都写在那里,它其实是一种典型的建构理性主义,就像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一样,是一种建构理性主义,它其实不是演化的。英国这种普通法它是一个演化的产物。

另外,怎么判断法律是不是公正或者合乎正义的?哈耶克他也有一个非常独特的标准,他说只要法律符合一般性和平等的要求,它就是公正的,因为我们没有其他实质性的办法检验一个法律是不是公正的。也就是说法律只要:第一它是一般性的这种行为规则,抽象的这种行为规则。第二它平等的适用所有的人,我们就可以说这样的法律是公正的,因为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判断它是否公正。这一点可能很多人不同意,特别是接受这个自然法观念影响较深的人。在哈耶克看来,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我们就认为这样的法律是公正的,所以他既不赞同自然法,也反对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就认为法律是立法机关炮制的东西,甭管它是不是背离了自然法或者背离了社会的道德习俗等等,甚至有更极端的就认为法律就是命令,或者用霍布斯的话讲,法律就是主权制的命令,后来在奥斯汀也持有同样的这种看法。哈耶克的这种法律观就必然导致他对法治的看法也是形式主义的,就是他说在他看来只要满足特定的形式要求,就可以实现法治,法律具有一般性、公开性、不相互矛盾的,平等适用于所有人等等,这样的一个状态,我们就可以说它是法制的或者说这样的一个社会,它就实现了法治。但自然法学派或者持有赞同自然法的人可能会他不同意这种看法,因为这是一个形式性的对法治的理解,因为这种理解并不能确保法律本身的内容一定是合乎正义的,但这个话题说来话长,我们也不说他们。

第七个方面是哈耶克的正义观。首先他认为正义是客观的,看待法律正义的正义依法,正义本身在他看来是客观的,但这一看法是古典自由主义者基本上都会支持,不然的话你得走向相对主义,你就会成为一个价值相对主义者,或者一个道德相对主义者。他说正义意味着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得到保护,实现正义主要依靠法律。而民主它不是正义的源泉,多数的意见并不等于正义。多数意见可能不对,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他说但是现在民主社会你会发现,在很多人看来,只要是多数的决定,当然对的就是合理的,就是合乎正义的。多数人说要剥夺少数人的财产,那就是正义,这是非常荒唐,是吧?正义是客观,他跟多数还是少数一点关系都没有,一点都没有。如果那样的话,正义其实最终就会被摧毁。还有他说,把实现正义的手段和正义本身混淆在一起,也是危险的。就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和正义是两回事。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实现正义。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贡献在哈耶克的正义观上,那就是他对社会正义的批判。他为此专门花了这个一本书,这一本书就是《法律立法与自由》的第二卷,是专门来批判社会正义这种说法。就是social justice它是社会正义,这种概念是荒唐的。你在正义前面加上社会,到底意味着什么?社会不会对一个人正义或者不正义,只有人才会对人正义或者不正义,社会它是没有它又没有意志,没有思想没有头脑,它怎么对你正义?不是因为社会对你不公平,一定是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人制定的制度对你不公平,社会不会对你不公平。他说这种社会正义是一个拟人化的谬误,不存在社会正义这种东西。因为社会不会对一个人公正或者不公正。但是鼓吹社会正义的人主要是想要所谓的经济或者财富的平等,想要财富再分配,社会保障或者福利国家,就刚才我讲了很多的人,他认为比如说穷人在这个社会当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社会制度对他不公正,所以这些人有权利要求从富人那里分配财富,净再分配或者提供社会保障。正是这样的一种诉求,社会保障的诉求是再分配的诉求,让社会正义这种东西大行其道。而在哈耶克看来,其实最终它会摧毁正义的。如果这样,他说以经济平等为目标的财富再分配是背离正义的,因为它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刚才我已经说过了,所有人财产就应该分。但是很有意思的是,哈耶克一方面反对这种以平等经济平等为目标的再分配,但是他却支持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或者社会最低收入保证。在哈耶克看来,这是不违反正义和法制的。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我觉得哈耶克这里其实是有一个自相矛盾的,他觉得你不能大规模的进行财富分配,但小规模是可以的。因为你提供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或者最低收入其实同样是一种再分配,只不过它的幅度要小,原先比如对富人征50% 60%的税,现在我征30% 40%的税就够了,那只是为穷人提供所谓最低收入,其实它是一个程度,不是一个质的区别。我觉得如果说那种大规模的财富再分配违反正义的话,这一点征收也是违反正义的。只是这区别仅仅在于你对富人的财产剥夺的多少而已。获得多少而已,没有本质性的区别。哈耶克的看法非常有意思,我觉得他论证是非常牵强的。在这个问题上他说,现在西方社会如此之富裕的情况下,我们对那些穷人提供一下最低保障是完全力所能及的。力所能及和正不正义是两回事儿,在财力上可能没有问题,但事实上也不是没有问题的。今天你看就连美国这种社会保障程度比较低的国家,每年因为福利造假不知道有多少人。去年暴露出来明尼苏达那些索马里的那些移民到那里去,多少人吃福利啊,那些什么所谓的幼儿园、学校,根本没有一个学生,他们每年都拿很多的政府的补贴,就是大量的欺诈,它其实对人性是一个败坏,那更别说你提供更多社会保障了。我就不说这个问题了,说起来也很深。而且哈耶克表示,他在这个问题上跟罗尔斯是没有争议的,其实罗尔斯的《正义论》里面也基本上是持有这样的看法。但因为他没有机会看到罗尔斯的最后一本书,如果他看到最后一本书的话,他就不会再说他跟罗斯没有争议了,他就变成一个现代自由主义者,他不再是一个古典自由主义者。因为罗尔斯是现代自由主义一个典型代表人物,我们不说的他。因为罗尔斯从根本上讲,他所支持的体制其实就是社会主义,他称之为叫什么“自由社会主义”(liberal society)。没有这种东西!什么叫自由社会主义?没有一个自由主义是自由的,也就是没有一个社会主义是自由。还有另外一种政体,我觉得他跟他的自由社会主义差不多,他支持的叫什么“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两个区别仅仅在于所谓的生产资料是全部公有还是部分公有。哈耶克还说正义它是要求政府保护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我看,要我结束了是吧,马上!反正就是不包括所谓的社会经济权利或者经济权。

好,最后总结一下就是哈耶克的政治哲学你到底给怎么给它定位?刚才我讲到还有一个,他其实自称他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什么自由主义?就是欧洲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是不是因为在美国这边“自由”已经变成了左派的一个代名词了?欧洲意义上的“自由”还符合古典自由主义,或者是还有一个自称自己是一个老辉格党的,这是伯克是老辉格党人,是吧?如果伯克今天被我们视为是保守主义的鼻祖的话,事实上还有一个他在某种程度上也存在着这种这个保守主义的这个思想或者观念,刚才其实我已经提到了。当然更准确的说,我觉得如果要界定他的话,他当然是古典自由主义者或者自由至上主义者,我觉得都可以,他本人可能不太喜欢“自由至上主义”这个词,也是美国人在二战之后生造的一个词,因为自由主义这个词已被左派拿走了之后,他们就造了一个新词叫“自由至上主义”的名字。

最后哈耶克他有一个非常有名的文章,他的《自由宪章》或者《自由秩序原理》那本书最后跋,他的标题是“为什么我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其实很多人把哈耶克定位为一个保守主义者,我倾向于认为他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虽然很多人认为他是保守主义者,或者至少他不是一个伯克意义上的保守主义者,尽管他自称自己是一个老辉格党,他对保守主义提出了一堆的批评或者反对,因为他反对这些主张,所以他认为自己不是保守主义。

第一个,他认为保守主义没有提供一种指明未来方向的方案,你没有方向你要干什么?你只是保守,你未来要发展要到那发展到什么地方,要走向何方,没有!我们自由主义有,我们要越自由越好,或者说我们要受到政府的强制越少越好,有最大限度的自由等等。

他还说保守主义者对自发力量缺乏信心,倾向于运用政府的权力阻止或者是减缓变革。我觉得某种程度上是有道理的,因为保守主义者担心这种过快的变革所带来的冲击。

还有他说保守主义者鼓吹权威,这一点是的,而且保守主义确实鼓吹权威,这是毫无疑问的。在他们看来权威非常重要,如果没有权威的话就得强制,在很多时候那是更糟糕的选择。保守主义倾向于因为道德和宗教目标可以诉诸强制,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站得住脚的,因为没有了道德和宗教基础,在保守主义者看来一个社会就瓦解了。婚姻制度意味着谁想和谁结婚就和谁结婚的话,婚姻制度就完,家庭也瓦解,最终公民社会也瓦解了。

哈耶克说保守主义者不喜欢民主,认为权力应该掌握在少数精英手里。有道理,确实很多保守主义对民主是有很多的担忧的。他还说保守主义的害怕新思想、新观念,倾向于拒绝新知识,这个不一定是,不绝对。

他还说保守主义反对国际主义,倾向于民族主义,有一定的道理,确实是很多保守主义者不喜欢国际主义,国际主义是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都喜欢的,而保守主义者在某种程度上是赞同民族主义的,但是他们赞同的是那种自由的、温和的、开放的民族主义,而不是那种狭隘的、战斗性的、好战的民族主义。

最后他说保守主义者倾向于诉诸于神秘主义和超自然。那是因为保守主义都是相信宗教的,重要的是都相信有一个超验的秩序,而哈耶克以及古典自由主义者很多都不相信宗教或者是不认为宗教的根本重要性,对于一个自由社会来说。所以在这一点上他们是有分歧的,也是非常正常。

好,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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