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国家的常识》,了解德国的政治制度

(古今品谈读书群2020年11月10日 匆匆行者第十七次作业)

《国家的常识》第十三章 问题与讨论:

  1. 关于柏林作为德国首都的辩论是如何成为一个中心地区的问题的?
答:   柏林从1871年至1945年都是德国的首都,虽然位于德国的东北部,确位于欧洲的中心。1945年之后,东、西方占领军将柏林这座城市一分为二,东柏林成为东德的首都。1958年末,赫鲁晓夫提出要把西柏林变成非军事化的“自由城市”,限定西方三国在6个月内撤军。艾森豪威尔毫不退让,形势一度紧张,出现第二次柏林危机。美、苏两大国关系的紧张导致民主德国的居民大量外逃。民主德国为了加强边境管理,沿西柏林的边界拉起铁丝网,筑上水泥墙,称为“柏林墙”。柏林墙的建立加剧了柏林危机。1959年3月,赫鲁晓夫决定收回6个月内解决西柏林问题的期限,第二次柏林危机暂告平息。

波恩是1945年之后西德的首都。随着冷战量大阵营的激烈对抗,波恩从一个小镇发展为西德的政治、经济及北约军事重镇,有着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工业基础,但其历史地位远不及柏林。

1989年11月9日柏林墙倒塌,西德统一东德后,德国选择波恩还是柏林作为首都是个全民激烈辩论的话题。尽管东德是苏联阵营的“社会主义样板”,但经济实力和财政收入都远不及波恩,如果将其恢复成为德国首都,柏林地区民众将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尽管如此,统一后的德国依然定柏林为首都,可见其民族雄心勃勃。

  • 对于德国来说,联邦制是最好的路径吗?为什么?

答:   德国统一之后,共有16个州和一个柏林首都区。其中,10个州原属于西德,5个州原属于东德。西德与东德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教育、医疗和警察都应考虑各州的发展水平及特殊性,制定自己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治安法律,所以德国需要实行联邦制。更为重要的是,当每个州实行自己州的法律时不会对其他州产生不利影响,相当于德国联邦在该州进行的施政试错。但这也是缺点,即各州特立独行影响了联邦德国的整体动员能力。政治方面的意义是防止德国再度出现纳粹式中央集权。

  • 法国和德国的总统制有何不同?

答:  德国总统由一个特别的联邦大会选出,大会由所有的联邦议院议员加上来自各州立法机构的同等数量的成员组成。总统任期5年,而且可以连任一次。总统职位类似于半退休的工作,它通常作为对解除的资深政治家的一个回报。“几乎没有政治义务,但有许多象征义务的名义总统。”⑴ 《国家的常识》第185页。而法国自戴高乐任总统以来,实行的是“半总统”体制,他可以控制议会,直接任命总理(由总理组成内阁),当国家处于危险时还可动用紧急状态的权力。

  • 德国总理和英国首相的职务有何不同?

答:   德国总理承担国家所有行政义务,这是总统不承担国家行政义务的结果,并且如果联邦议院不满意总理工作,可以投票罢免总理。为了避免出现频繁更换总理人选,给国家的行政管理带来太多的不确定性,宪法规定联邦议院如罢免总理,同时还必须提名新的总理人选,目的是增加联邦议会罢免总理的难度,以防止政府内阁出现权力真空。

英国首相也有德国总理相当的权力,但在英国失去美国殖民地之前,英国首相不能如德国总理那样挑选内阁成员,这是英国国王的权力。失去美国殖民地之后,英国国王的权力也随之缩小,使得英国首相恢复了挑选内阁成员的权力,并且共同对英国下议院负责,而不像以前那样对国王负责。

  • 德国的宪法法院与美国的最高法院有何不同?

答:    德国宪法法院于1951年3月12日设立于卡尔斯鲁厄市,共有16名法官,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自在政府官员、律师、高校法律专业教师及其他人员中选任8名。其中,各有5名为终身法官,其余法官任期为8年,可连选连任。法官必须年满40岁;法官应具有联邦议院议员的资格或具有被任命为高级文官的资格,或是对法律有特别研究并富有行政经验者。在进入宪法法院之前,在某一个联邦法院至少工作过3年,不得任各级议会议员,不得从事其他职业。退休年龄为68周岁。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审计和最高审判机关,是唯一由宪法规定的联邦法院。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终身任职,均由总统任命。9位大法官中,有1位是美国首席大法官,作为最高法院行政管理的首长。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裁定联邦和各州的任何法律违宪而不被采用。

   德国宪法法院与美国最高法院主要有两个方面不同:        

1、对于美国宪法的解释权。美国宪法第三条对国家的司法权进行了规定。虽然起初三权之中司法权处于较弱的地位,但开国先贤们始终坚持权力之间的制约和平衡。1803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1755-1835)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中至高的权威,这就是对宪法的解释权由于马歇尔大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超乎寻常的智慧和努力,加上英国普通法传统对北美殖民地的深厚影响以及当时和后来的美国政治家们对法律和政治规则的尊重以及善于妥协让步的特点,才使美国政治制度第一次真正具有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特点,并且使司法审查权成为美国政治制度有别于英 、 法、德等西方民主国家政体的重大特点之一。

虽然宪法规定任何法律都应由国会和总统决定和通过,但最高法院拥有解释法律的最终权力,有权判定法律是否违宪。而最高法院的裁决一经做出,即成为宪法惯例,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必须遵守。实际上,最高法院不仅拥有了司法审查权,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拥有了“最终立法权”。德国宪法法院没有争取到解释宪法的权力。

2、习惯法体系中的判例传统。“习惯法”是指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1060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国王为削弱封建势力,加强王权,除发布敇令作为全国适用的法律外,还设王室法院,实行巡回审判制度,通过巡回审判,有选择地适用各地的习惯法而形成的判例,通行于全国,因而称普通法。”⑵《法学词典》编辑委员会《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难12月第一版,第926页。

美国承继了英国普通法的判例法思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大量判例的积淀,不断刷新原有的宪政原则,在宪政结构各个层面不断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使得美国宪法获得了长久不衰的生命力,适应了新的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每个判例都折射出美国特定历史时期的重大主题、基本社会现实和主导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因此,美国宪法的发展史主要就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史,联邦最高法院是宪法的现行发言人,在程序所规定的界限和对宪法基本理念加以尊重的基础上,联邦最高法院成为进行冷静再思考的场所。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联邦最高法院一直在塑造着美国。德国宪法法院是在“成文法”体系中运行的,也发挥了与美国最高法院同样的作用,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是依据国会制定的法律条文,所以没有美国最高法院那样的影响力。

  • 德国的下议院是什么?它和上议院有何不同?

答:    德国每到联邦议院(下议院)选举日,就有来自42个政党和社会团体的候选人将角逐联邦议院至少598个议席。选举后将产生新政府。

联邦议院是德国的立法和政府监督机构,通常每4年举行一次选举。目前,德国约6150万公民拥有选举权。联邦议院选举选票由两部分组成:第一票和第二票。前者选人,后者选党。选民通过选出青睐的“人”和“党”来决定国家未来政治走向。

第一票列出的是某一选区竞争“直选议席”的候选人名单,参选的是各党派推选的个人代表和一些独立候选人。谁在这一投票中得票最多,谁就直接获得一个议席。全德共分299个选区,每个选区都会选出一名代表进入议院,议院法定598个议席中一半席位人选由此确定。

第二票,选民要选出最符合自己期待的党派。这一票的结果直接决定各党派能否进入联邦议院以及议院法定598个议席的分配,对最终谁能够上台执政至关重要。

德国现行选举制度对参政资格设有门槛,只有第二票得票率跨过5%这条线的政党才能进入联邦议院。对于所有符合条件的政党,将按照特定方法计算出它们分得的议席总数。第二票得票数越多,应得议席数量就相应越多。近年选举常出现的情况是,一些党派在第一票获得的“直选议席”多于其依据第二票结果应得的议席总数,而“直选议席”须全部保留,因此产生“超额议席”并导致实际议席总数超过法定规模。德国的政治制度设计使得党派必须组成联盟才能获得多数席位,德国统一以来还没有一党单独执政的先例。

    德国联邦参议院(上议院)总席位共有69个,作为各政府在联邦中的代表,上议院是德国联邦制国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联邦州政府依据《基本法》,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的立法欧盟事务。联邦参议院议长由各联邦州总理轮流担任,每年轮换一次,任期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联邦参议院议长在国内外礼仪上享有第三高地位,仅次于联邦总统和联邦议院议长。在联邦总统因病或出国访问期间,联邦参议院议长代行联邦总统职务。

联邦议院(上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下议院)共同组成德国立法机关,联邦议院的议员由各个选区的个人和政党代表中选出,作为民众和党派的利益议会代言人;联邦参议院由各个州政府派出的代表组成,作为州政府的利益代言人。

  • 德国的主要政党有哪些?

答:    基督教民主联盟,简称“基民盟”。该党于1949年8月与巴伐利亚的基督教社会联盟,简称“基社盟”联合,赢得1950年西德首次选举的胜利,当时的基民盟领导人阿登纳成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第一任总理。在整个50年代,由于西德的经济迅速复兴,基民盟/基社盟和阿登纳赢得了广泛的信任,在历次全国选举中,都取得了多数或接近多数的选票。基民盟主张有调解的经济竞争,在外交上同美国积极合作;基社盟主张自由企业,联邦主义和在基督教的原则下建立统一的欧洲。

        社会民主党,简称“社民党”,它的历史可以溯到1863年成立的全德工人联合会,当时的联合会主席是费迪南.拉萨尔,联合章程宣称,将代表“德国工人等级的社会利益”,“追求消除“社会阶级对立”。1869年奥古斯特.倍倍尔和威廉.李卜克内西成立了德国社会民主工党。这是第一个在民族国家内成立的工人政党,它的名称虽然不是共产党,但其性质基本上是共产主义的政党,并且是第二国际时期各国建立的28个工人政党中最强大、最有影响力的一个。1875年5月,全德工人联合会与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合并,成为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并在1876~1877年议会选举中成为最大的反对党。此举让“铁血首相”俾斯麦为代表的保守势力深感害怕,他们一方面动用国家的财力为企业工人进行大幅度的福利补贴,一方面借“刺杀德国皇帝事件”对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进行镇压,并于1878年5月颁布《反社会党人法》,使得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处于非法状态。1890年9月《反社会党人法》被废除,德国社会民主党恢复了合法地位,并更名为德国社会民主党,并在当年的帝国议会选举中,得票比《反社会党人法》颁布之处多了3倍,为各党派得票之最。这也让该党逐渐放弃武装夺取政权的马克思主义理念,走向追求议会民主的改良主义道路。推动该理论发展的突出代表是伯恩斯坦,他将德国社会民主党定位于“一个力图通过民主改良和经济改良的手段来实现社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党。”尽管有倍倍尔和考茨基为代表的党内人士对他进行反驳,但当时的国情和党情都为该党走向议会斗争的道路提供的有利的条件。⑶ 【德】弗兰茨.瓦尔特《德国社会民主党:从无产阶级到新中间》重庆出版集团 2008年4月第一版,第2页。

        自由民主党于1948年12月12日成立,该党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由主义运动在德国迅速发展的产物,他们既反对基民盟过分浓厚的宗教色彩,反对国家与宗教有任何联系;他们也反对社会民主党有关经济和社会的观点,认为这些观点是反对自由创造、自由竞争和市场经济的。与基民盟/基社盟、社会民主党相比,他们占有议会的席位一直比较少,但他们对联邦共和国的成立,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巩固,都起了很大的作用。基民盟/基社盟和社会民主党都将自由民主党视为可以联合执政的伙伴政党。

  • 德国的选举制度是如何操作的?

答:   选举制度是指一系列与选举原则、选举程序、选举方法相关的法律形成的各种具体制度。

德国的总统是由德国联邦大会选出,联邦大会是由所有的联邦议院议员和各州等同数量的立法机构成员组成。总统任期5年,而且可以连任一次。

德国总理是由联邦议会的占多数席位的议员中选出,这常常是两党联合才能保证具有议会多数席位的地位,也才能选出自己党派的总理。如果联邦议会要罢免现任总理,则必须同时投票选出新的总理,这可以减轻联邦议会经常变换的具有大多数的党派给政府非本党总理带来的政治冲击。

德国的议会选举是混合名额选举制,即选民有两票,一票投给自己选区的个人,以鼓励个人代表的的“亲民个性”;一票投给选区的政党代表,此票属决定了该党在某个给定州议会的席位总数。此种投票方式简称为“混合代表比例制。”“一个政党在全国范围内必须赢得至少5%的选票才能获得联邦议院中的比例代表部分。设计门槛条款的目的是把小派别和极端主义的政党拒之门外”⑷《国家的常识》第1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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