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匆匆行者第十六次作业)
第二节 政治与经济的关系
本文的上一节介绍了“政治”的不同定义,世界占主流的政治定义有两类:一类政治是协商,目的是维护社会关系的秩序;另一类政治是强制,维护社会秩序只是手段,目的是实现某个理想。本节试图根据这两类不同定义的政治,分析其与经济的关系,以及所产生的不同影响。
作者在《政治的逻辑-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的前言-“写作说明”中将马克思主义政治学总结为十五个基本原理。其中,第一个基本原理是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并认为这个原理“揭示了政治现象和政治生活的基本属性和基本起源。” ⑴⑴《政治的逻辑-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第40页。本书第二章由“人是社会性动物”开始论证,结束于“政治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其中政治集中地表现了哪些经济特点?我概括本章要点如下:1)经济领域的矛盾和斗争往往要反映到政治法律领域来,并通过国家权力来加以解决;2)上层建筑包括了政治、文化等领域,政治上层建筑反映了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例如,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最好的政治外壳,因为它最适应以自由竞争为原则的经济关系的结构;3)资本主义国家的殖民制度、金融制度、税收制度、财政和货币政策、贸易和关税制度等都反映了当时经济基础的特征。4)在社会主义国家初期建设中,政治上层建筑对于巩固新的社会制度,新的政权、新的经济体制、培育新的经济关系均有决定性的意义。
根据“政治与经济的关系”这个命题,通过阅读一些书籍,我发现马克思主义者对于这对关系的解读,随着历史的发展有明显的演变逻辑。首先,是马克思根据费尔巴哈的“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唯物主义思想,发现了历史的发展规律是,各个历史时期经济基础的变化决定了上层建筑的变化,这一发现史称“唯物史观”,与“剩余价值理论”一起,被认为是马克思一生最重要的两个理论贡献:“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 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坚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 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这里所说的对抗,不是指个人的对抗,而是指从个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但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⑵⑵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第13卷,第8~9页。摘录如此大段的文章,是想保留马克思于1859年1月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唯物史观的完整表达。这个唯物史观散见于他各个时期的著作中,只是在这篇文章中才有了完整的总结,并被许多人随心所欲地截选。另外,这大段文章的最后一段关于“资产阶级对抗”的描述,与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结合起来思考,会对马克思如何看待“小私营经济”有更清晰的认识,也是保留这么大段文章的初衷。
《共产党宣言》主张:“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 但是,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
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 ⑶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480页。我理解上述主张的意思是,共产党人在物质丰富的社会主义过渡期,除了要废除资本主义私有所有制外,也要废除一般所有制,不是通过资本而是通过雇佣劳动所产生的剥削现象,但并不废除一般所有制本身。经检索发现,《共产党宣言》仅此一处使用“一般的所有制”这个词组,其他段落使用的是“中层等级的下层,即小工业家、小商人、手工业者、农民”;或“资产阶级所有制以前的那种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所有制”等这样的短句,我理解这些词组和短句都是“小私营经济”这个概念的外延。后来,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提到的资产阶级“个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实际就是指小私营业主对于社会主义改造产生的个人对抗。值得注意的是,不但《共产党宣言》没有主张在社会主义时期就消灭小私营经济:“你们说的是资产阶级所有制以前的那种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所有制吗?那种所有制用不着我们去消灭,工业的发展早就把它消灭了,而且每天都还在消灭它。” 并且在《共产党宣言》发表11年后,马克思依然认为,小私营业主会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物质极大的丰富之后放弃个人的对抗。现在回想,小私营经济不正是中国改革开放后允许重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吗?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绕了一大圈,最后还是让小私营经济回到了社会生产关系中了,这是经济决定政治的最好案例。实际上,中国小私营经济的重现与中国先强制实行,后来又放弃的计划经济直接相关,但中国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学者成千上万,这么明显的问题为什么没人指出呢?在我看来,没人敢指出这个问题本身就是问题。德国人爱德华.伯恩斯坦(1850-1932)也是从马克思唯物史观得出自己的结论:社会主义可以通过资本主义实现,而不是通过资本主义的灭亡而实现。结果大家根据苏联成功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这个反例,批判他为“修正主义份子”,直到70年后苏联垮台才有人又想起他,但平反却遥遥无期。
在1890年,即马克思发表《政治经济学批判》后31年,恩格斯给约•布洛赫的信中全面解释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这是辩证唯物史观取代唯物史观的开始,但恩格斯这时说的上层建筑反作用还是被动的:”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末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个斗争的成果—— 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权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我们自己创造着我们的历史,但是第一,我们是在十分确定的前提和条件下进行创造的。其中经济的前提和条件归根到底是决定性的。但是政治等等的前提和条件,甚至那些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传统,也起着一定的作用,虽然不是决定性的作用。“⑶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七卷,第460~462页。恩格斯在这里说明,作为一种政治形式和阶级斗争的成果,宪法与经济基础一样也对历史发展产生影响。
苏联“十月革命”的成功,证明了无产阶级专政在资本主义经济不发达的国家也可能建立,列宁据此开始强调上层建筑能够主动地对经济基础实施反作用,这个反作用的动力来自于阶级斗争。“客观主义者谈论现有历史过程的必然性;唯物主义者则是确切地肯定现有社会经济形态和它所产生的对抗关系。客观主义者证明现有一系列事实的必然性时,总是有站到为这些事实辩护的立场上去的危险;唯物主义者则是揭露阶级矛盾,从而确定自己的立场。客观主义者谈论“不可克服的历史趋势”;唯物主义者则是谈论那个“支配”当前经济制度、促使其他阶级进行种种反抗的阶级。可见一方面,唯物主义者贯彻自己的客观主义,比客观主义者更彻底、更深刻、更全面。他不仅指出过程的必然性,并且阐明究竟是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形态提供这一过程的内容,究竟是什么样的阶级决定这种必然性。“ ⑷⑷《对民粹主义社会学的批判》《列宁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10月第2版,第362~363卷。同样,斯大林也认可上层建筑主动对经济基础实施的反作用,只是因为无产阶级已经夺取国家政权,没有像列宁那样处处强调阶级斗争:“可见,社会思想、理论和政治设施,在社会物质生活的发展即社会存在的发展所提出的已经成熟的任务的基础上一经产生,便反过来影响社会存在,影响社会物质生活,为彻底解决社会物质生活的已经成熟的任务,为社会物质生活能进一步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⑸⑸ 斯大林《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斯大林全集》第十四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一版,第203页。由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处于理论的创制期,首要关注的是理论的“科学性”,然后再用世界正在发生的,如德国工会运动、法国巴黎公社、英国工人罢工等,阶级斗争实践来证明其理论的正确性;列宁则需要解决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问题:首先,要证明革命理论的实践性,如果理论在指导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会影响革命理论的权威性,更会失去大批基层群众的支持;其次,要证明革命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而不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修正”,避免被政治对手质疑为“不正统”而失去其权威性,这同样也会动摇革命队伍的信心。
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在实践中又将辩证唯物主义推进了一步,不但认为上层建筑可以主动对经济基础实施反作用,而且认为这个反作用有时还是决定性的:“生产力、实践、经济基础,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谁不承认这一点,谁就不是唯物论者。然而,生产关系、理论、上层建筑这些方面,在一定条件之下,又转过来表现其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这也是必须承认的。当着不变更生产关系,生产力就不能发展的时候,生产关系的变更就起了主要的决定的作用。当着如同列宁所说 ‘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 的时候,革命理论的创立和提倡就起了主要的决定的作用。当着某一件事情(任何事情都是一样)要做,但是还没有方针、方法、计划或政策的时候,确定方针、方法、计划或政策,也就是主要的决定的东西。当着政治文化等等上层建筑阻碍着经济基础的发展的时候,对于政治上和文化上的革新就成为主要的决定的东西了。”⑹⑹《矛盾论》《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第一卷,第325~326页。据说,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地指出,在一定的条件下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起决定性作用。中国实践的教训是,当革命领袖独断地认定这个“一定条件”已经具备,并且可以进行上层建筑的革命时,经济基础就会遭到巨大破坏。所以,西方世界的许多哲学家,如英国的卡尔.波普尔就对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提出了否定:“我已经表明,由于严格的逻辑理由,我们不可能预告历史的未来行程。┉┉论证可以总结为如下的五条陈述:1、人类历史的行程是受着人类知识增长的强烈影响的。2、我们不能用合理的或科学的方法来预告我们科学知识的未来增长。3、因此,我们不能预告人类历史的未来行程。4、这意味着,我们必须摈弃理论历史学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摒弃一种可以相当于理论物理学的那种历史社会科学的可能性。不可能有历史发展的任何科学理论是可以构成为历史预告的基础的。5、历史主义的方法的基本目的因此就是错误的构想;于是历史主义也就崩溃了。
当然,这种论证并不排斥任何一种社会预告的可能性;相反地,它以预告在某些条件下将出现某些发展的方式而可以完全适应对社会理论的检验―例如经济理论―的可能性。它之摒弃预告历史发展的可能性,仅只以它们可能受到我们知识增长的影响为限。” ⑺⑺ 卡尔.波普尔《历史主义贫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年12月第一版,序言第1~2页。很明显,波普尔是在反唯物史观的基础上,赞同以现有科学为依据,预测社会某些方面发展的可能。
马克思主义理论从历史唯物主义推向辩证唯物主义的结果,让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们从”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推出了“政治挂帅”这个结论,这个结论强调用阶级的观点看待社会一切问题,以阶级斗争为纲解决社会所有问题,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实现共产主义理想。中国四十年前的主流观念是:如果政治不挂帅,那么经济发展的再好也是资本主义经济,民众的生活再好也是贫富差距巨大的资本主义社会,那就是红色江山变色,千万革命烈士的鲜血白流,广大劳动人民又要吃二遍苦,受二茬罪。所以,各级政府和企业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都必须先弄清楚“姓资还是姓社”这个关键问题。1975年,张春桥《论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也提到了“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毛主席一九六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党的九届一中全会上说过:‘看来,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不搞是不行的,我们这个基础不稳固。据我观察,不讲全体,也不讲绝大多数,恐怕是相当大的一个多数的工厂里头,领导权不在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不在工人群众手里。过去领导工厂的,不是没有好人。有好人,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都有好人,支部书记有好人。但是,他是跟着过去刘少奇那种路线走,无非是搞什么物质刺激,利润挂帅,不提倡无产阶级政治,搞什么奖金,等等‘。 ’但是,工厂里确有坏人’。’就是说明革命没有完’。“毛主席的这段话,不仅说明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必要性,而且使我们比较清醒地认识到,所有制问题,如同其他问题一样,不能只看它的形式,还要看它的实际内容。人们重视所有制在生产关系中起决定作用,这是完全对的。但是,如果不重视所有制是形式上还是实际上解决了,不重视生产关系的另外两个方面,即人们的相互关系和分配形式又反作用于所有制,上层建筑也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而且它们在一定条件下起决定作用,则是不对的。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思想上政治上的路线是否正确,领导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里,决定了这些工厂实际上归哪个阶级所有。” 马克思认为,消灭私有制就消灭了资本主义,而张春桥又向“极左”推了一步,认为尽管国家消灭了私有制,但如果公有制的企业领导不是工人出身,劳动成果不能平均分配,这些企业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那些上级政府领导也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今天想来,张春桥的理论十分荒谬:中国建立公有制二十几年之后,居然还有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而且还要用阶级斗争的方式来对付这些政府和企业的领导,结果让大批领导非伤即残,甚至许多人还丧失生命,就连国家主席都不能保存自己的生命,这个教训是十分惨痛的。“作为一代革命和战争领袖,毛泽东不具备经济学的发展常识,而在意识形态与社会思想方面,一个带有普遍的个人崇拜的社会氛围已经开始,一种领袖式的单一的具有真理意义的个人思想崇拜代替了中国传统的百家争鸣传统,因此,一个时代荒谬的经济史和企业史现象才轰然登场。”⑻⑻ 苏小和《百年经济史笔记》东方出版社,2016年6月第一版,第12页。
我也好奇,西方世界主流的政治学是怎么看待“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这个命题的?翻阅有关书籍,发现他们论述政治与经济的关系时,政治是被法律化的,即法制条件下维持社会秩序的活动。这种政治思想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84年的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那里,他认为政治就是维护城邦的秩序,而维护城邦秩序有三种统治方式,一是对奴隶的统治,二是对妻子和子女的家属统治,三是对城邦自由民的统治。“即城邦宪政官职的拥有者进行的统治。当城邦政体是按照其成员平等和同等的原则组织起来时,公民们自然认为他们就应该轮流执掌官位(这也表明,掌握统治权的人应该主要效力于被统治者的利益,所以这些责任应该由大伙分担,而统治者只是因为是公民团体中的一员,也附带地享受到了大伙的好处)。无论如何,这是一个合乎自然的制度,因为当初人们都会这样想,人人应该轮流进行统治,而只要自己在执掌官职之时,能够照顾到他人的利益,那么在轮到别人统治时,也自然会照顾到自己的利益。” ⑼⑼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658页。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由民之所以会到城邦一起生活,是因为集体生活的利益大于个体单独生活。例如,集体可以分担个体的责任,也可以照顾个体的利益,即所谓“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由于自由民的生活是为了追求幸福,所以城邦的共同利益也应该是追求幸福生活,城邦的政体也应该顾及到全体自由民的共同利益,所以城邦的统治权应该人人轮流执掌才能维持城邦的秩序。这种轮流执政的主张类似于距今4000年前中国部落游牧时代“尧舜禅让”的传说。但无数历史事实证明,统治者久居高位不仅会贪恋于权力带来的财富和名声,还会为了保证权力的传宗接代而杀人。
犹太民族是用流传了两千多年的《旧约》来约束本民族统治者的德行,《旧约》通过讲述了本民族的英雄史、失败史、内斗史以及被奴役史,以全能上帝的名义,告诫历代统治者不得干违背上帝旨意的事,不得做损害民族利益的事,让《圣经》成为政府的根基、法律的蓝图、民族的精神指引。从第一届以色列国王扫罗开始,就有一位熟知《圣经》的先知者冷眼旁观,一旦国王行为不检点,就会出现并以上帝的名义劝诫。
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时期,作为统治者身边的劝诫者,由先知个人已发展成了教会机构,教会也有了超越统治者的权力,这导致了教会的腐败,这让托马斯.霍布斯重新认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人们汇集在一起生活,并非神的召唤,而是人的自私残暴,导致人们经常相互倚强凌弱、图财害命,让个人的单独生活充满了危险和恐惧。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个人不得不放弃自由生活而投奔集体。为了在集体中得到向往的和平生活,人们相互订立契约,放弃自己部分权利,并把这部分权利让度给一个统治者或集体,这个获得大家授权的统治者就具有了合法性,并与被统治者一起形成了国家。“当一群人同意并让人人相互订立契约,由他们中的大多数把代表他们全体人格的权力授予一个人或集体时,那么这个群体中的每个人,无论他是赞成还是反对,都要以同样的方式同意这一个人或集体的行为和裁断,好像他们就是他自己一样。这样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们在群体中相互之间能够和平相处,在群体之外能够受保护免受外在其他人的侵害。”⑼⑼【英】霍布斯《利维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一版,Kindle版第4153页。霍布斯的契约论是指民众之间订立契约,实际限制了民众的自由权,为统治者的独裁专制提供了理论依据。他同时还反对罗马教会对统治者的约束,认为这不仅使教会腐败,还让民众面对两个发号施令者而无所适从。
英国人约翰.洛克(1632-1704)修改了霍布斯的契约论,将民众之间订立契约,变为民众与统治者之间订立契约,统治者通过守约来保障民众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如果民众让度了部分权力给统治者后,统治者并没有履行基本的契约义务,民众就有权反抗,这属于民众的自然权利,在任何情况下谁都予以剥夺。“在一个建立在自己的基础之上并按照自己的性质,即为了保护社会而行动的有组织的国家中,虽然只能有一个最高权力,即立法权,其余一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处于从属地位,但是立法权既然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这是因为,受委托来达到一种目的的权力既然为那个目的所限制,当这一目的显然被忽略或遭受打击时,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们手中,他们可以重新把它授予他们认为最有利于他们的安全和保障的人。”⑽⑽ 约翰.洛克《政府论 下篇》商务印书馆 2011年7月第一版,Kindle版,第94页。约翰.洛克认为,当国家的立法行为有违国民的授权初衷时,人民有权收回委托的权力,更换或罢免立法机构,并将立法授权给他们认为合适的人。这个民主契约论在当时可谓石破天惊,它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共同为美国宪政理论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本节讨论了两类政治操作对经济的不同影响。一类是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强调政治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主动影响,特别是阶级斗争对生产关系的影响,最后形成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另一类是自由主义的政治观,强调用法律化的政治协调社会秩序,并在国家治理中在不同层次对经济关系施加影响,最后形成私有制为主的资本主义国家。目前,这两类国家之间一直进行着制度性竞赛,以向世界展示本国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中国也不例外,正在积极吸引资本主义国家的资金和市场经济的管理经验,以国家主义的低成本优势参与国际竞争,并在经济领域取得很大成绩;但在政治制度建设方面,虽然1978年12月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已宣布放弃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但在一党独断的体制下,政治制度方面进步并不显著。例如,根据最高层级的宪法总纲第一条:“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间层级的,由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四套班子组成的政府就难说合宪,因为按宪法上述规定,党委的层级应高于政府,并组织政府才算合宪;另外,根据宪法总纲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大代表应该通过直接选举产生才合宪,而不是目前这种多层级的间接选举方式。这种方式导致政府官员财产向社会公布、人大和政协监督政府、司法独立审案等一系列重要制度无法出台,结果导致各级政府机构臃肿,大政府小社会的政经关系无法改变。另外,宪法序言第8段宣明:“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这里的宪法问题是:用什么标准认定“剥削阶级份子”?用什么界定阶级斗争发生的范围和剥削份子的存在方式?宪法问题的根源还是张春桥之流强调的阶级观念在作祟。例如,企业一把手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目的就是防止企业的领导走资本主义道路,这不但对企业生产管理多有负面影响,还会引起国民人人自危。这让宪法无法达到全体国民一致同意的程度,但如果宪法只有多数人同意的基础,就与立法机构颁布的一般法律,从法理上处在同层法律地位上,结果让宪法成了无关紧要的摆设,例如,宪法从1954年制定到现在已有70多年,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典的解释也只有2001年一次,另外有1999年、2004年、2005年2011年和2016年五次对宪法文件之一的香港基本法进行解释,说明平时极少涉及。其实,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也经常呼吁解决宪法问题:“我们有必要澄清一下宪法不是什么。首先,宪法不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而是一个共同体全部成员的基本共识。宪法的目的不是保护一部分人,镇压一部分人,而是保护一个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宪法不按照阶级把人们划分为’三六九等‘,而是以自由和权利的平等为基本原则。其次,宪法不是政党为了自身的统治而颁行的文件。从根本上讲,宪法与政党无关,因为它关心的是所有人的福祉,而非任何党派及其成员的利益。尽管政党被认为是现代民主政体的基本要素,但宪法绝不(应)是任何政党意志的体现,否则,宪法必然是‘偏颇’的。尽管在宪法之下,人们拥有结社自由,政党可以自行成立,但任何政党的意志都不应该转化为宪法,任何政党都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再次,宪法不是富国强兵或者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也不是实现特定社会经济目标的手段。相反,宪法的主要甚至唯一的目的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⑿⑿ 王建勋 著《驯化利维坦》东方出版社 2017年1月第一版,第23~24页。
反观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法制层次则非常清晰:最高层是国家制宪机构根据国民一致同意的根本规范完成成文宪法,中间层的立法机构以全民投票的方式成立,并在国民多数同意的意志下完成的一般法律的制定,基层是契约关系人在合法的前提下自由签约,例如资本与劳动之间平等、自由订立雇佣契约,并必须符合《劳动法》。整个社会通过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层次清晰可见:基层签署的契约不得违反一般法律,否则契约无效;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不得违反宪法,否则法律无效。它的法制原则清晰可见:基层部分人的经济行为不得违反多数人的意志,多数人的意志不得违反全体成员的意志。反之也是同样的法制逻辑:基层契约合法,意味着契约的法律关系获得多数人的支持;一般法律合宪,意味着法律获得全体成员一致同意。那么,作为最高层次的宪法,如何做到全体国民一致同意呢?这就需要宪法的根本规范符合全体国民的利益:“宪法当中的根本规范在哪里呢?首先就是人的尊严。人必须像人一样地有尊严地活着,说透了,就是:人不能被国家或他人看成是一种手段。这一点来自德国伟大哲学家康德的‘人是目的本身‘的原理。由这个‘人的尊严’原理又派生出两个原理:一个是主权在民,我们称为“人民主权”原理;第二个是基本权利保障原理。这两个原理再加上它的基础’人的尊严‘,三者共同构成宪法当中的根本规范。从这里,我们也可以透视到宪法作为人的尊严与基本权力保障的基础法的本质。”⑾⑾ 林来梵 著《宪法学讲义》(第三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9月第三版,第61页。
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治理与西方发达国家一经比较,令我汗颜。以目前正在发生的武汉新型肺炎引起的疫情为例,政府从封口导致封城,学者郑也夫在《文亮升天,宪法扫地》一文中评价道:“李文亮事件让孤陋寡闻的笔者第一次听到训诫书。而世人一路寻根:从病毒蔓延世界,到国内封城封省,追溯到封口,定格在一张训诫书上。训诫书帮助世界认识今日中国。它让全体中国人在世界面前蒙羞:我们的国民还蒙受这样的待遇,我们的首领还操持这样的手段。┉┉
在李文亮事件中,训诫人是派出所的两名警察。被训诫人是一名具有博士学位的市中心医院的大夫。被训诫的事情是李大夫关于医疗领域的言论。我们还看到,这份训诫书是编号的表格。它说明了管束言论的训诫已经成了制度化的手段。如果说训诫是通过吓唬去约束人们的言论,训诫书说明了它已成为制度化的手段。恐吓可以是口头的。而这份训诫书中被训诫者做了书面回答并签字。它与耳提面命有何差异呢?笔者理解,此乃严格管理之贯彻,免得基层警察对派遣他们实施的训诫敷衍了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对公民言论加以训诫,是违背宪法的。公安部门这么做,就是执法犯法(我不说知法犯法,因为他们的认知,我不确知)。而印制且编号的训诫书就是组织化的、制度化的犯法。李文亮事件演至今日,为这次训诫辩护的言论已经稀少,武汉公安局方面说我们是执行,并未评价这次训诫。笔者要强调的是,在逻辑上对言论的训诫有两种可能的错误。其一是某次训诫,比如李文亮案。其二,对其他人,其他观点,其他事项的言论,就可以训诫吗?笔者对此断然否定。对李文亮案的反思,如果只停留在对他的训诫就不叫反思。因为其言论正确无误。而宪法保护言论自由,意味着不可以因言论不正确就禁止,就训诫。在一个良好的舆论生态中,错误的、片面的言论都会遭遇它的对手和批评者,不需要公安或其他权力部门出场。”作为一个老百姓,我没有郑也夫老师那么深刻的见识,但也知道在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当政府机构遇到事实与维稳发生矛盾的案件时,他们从维稳的角度去处理是合法的,哪怕这样的处理伤害了大部分国民利益,他们也会在所不惜从封口导致封城。行文至此,深感痛哉。吾国吾民,何时才能免遭天谴?
(未完待续,第三节 政治与阶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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